黎智英案|警長稱和張劍虹聊天三小時 驚訝張翌日稱要做控方證人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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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審訊今(16日)踏入第77天,曾到收押所探訪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的警署警長黎國勇繼續作供。辯方質疑,當時上司只指派警長去收押所派判詞,他向張派發判詞後,為何仍然留在收押所?警長承認除了派發判詞,他沒有留下來與張聊天的與原因,但他沒有阻止張說話,稱「我都由得佢講。」不過警長否認,與張見面逾三小時是為遊說對方做控方證人,並說翌日他再到收押所探訪張時,張一見面便說要成為控方證人,令他感到驚訝。

國安處警長黎國勇繼續作供,辯方盤問時指,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於2021年11月5日向高院申請保釋,黎稱其後從新聞得知張被拒保釋,但直至探訪當日,他才首次見到有關判詞。當日上司將載有判詞的公文袋交給他,他直接交由張自行打開。辯方又指,張當時有律師代表,黎有否問過張,當時曾否獲律師送達判詞;黎稱沒有。

警署警長黎國勇否認與張劍虹(圖)見面逾三小時,是為遊說對方做控方證人。(資料圖片)

警長承認沒有準備送達文件的收據 讓張簽收 但強調在記事冊有紀錄

辯方質疑,當時上司只指派黎去派判詞,黎為何派判詞後仍留在收押所;黎稱:「冇特別嘢其實。」他同意,除了派發判詞,他沒有其他原因要留下來與張談話,但強調他仍在執行職務。辯方指出,黎與張會面逾三小時,目的是為遊說張做控方證人;黎否認。

針對探訪安排,辯方指出探訪人士若有物品帶給在囚人士,需要取得懲教署許可,問黎有否簽署「流水簿」記錄交收判詞?黎稱他離開時有簽署文件,但不肯定是否記錄進出的「閘紙」,不過他同意探訪人士未經許可向在囚人士交收物品,即屬違法。另辯方提到,警方送達文件一般都會要求對方簽收;黎承認沒有準備有關收據,但指他的記事冊有做紀錄,「我真誠真係派咗俾佢。」

翌日探訪時 張劍虹表示要做控方證人 警長感驚訝

辯方續問,黎國勇於2024年2月才就該次會面錄取口供,事前是否知悉張就本案作供內容?黎稱他有看新聞,只知張出庭作供,但未有真正了解。辯方又指,黎憶述當時張講及做運動、獄中膳食等,但這些細節都沒有在其口供提及;黎則稱他在口供描述傾談「獄中日常」已足夠。被問到有否收到上司指示要與張聊天,黎說沒有阻止張說話,「我都由得佢講,其實係一個正常嘅交談。」

黎探訪張後,翌日連同另一警員再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張,當時張一見面便稱要做控方證人,他對此感到驚訝。辯方指出,事實上黎首次探訪張,便遊說張成為控方證人,並著他考慮一個晚上;黎不同意,並強調他沒有從新聞聽到張的供詞,這亦不會影響他對探訪張的記憶。

4名被告: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