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提新法 TikTok等境外網絡廣告平台業者不配合防詐最重可封網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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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周四(9日)通過打詐新四法,要求TikTok、Facebook、Google等具一定規模的境外網絡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

行政院會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預計包裹送立法院審議。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具一定規模的境外網絡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配合防詐。若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新台幣,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介紹,業者若不配合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將視乎情節,經專家審議後進行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因不論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視乎業者提供廣告的具體方式,才能確認跨境技術手段是否有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補充,上述都是前控手段,政府必須審慎使用工具,加上民眾普遍有關平台,若政府過度管制會影響便利性。例如,若Facebook被封網,將影響多數民眾資訊,因此必須非常審慎,透過專家審議機制為之,而此管制手段上路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至於境外大型網絡廣告平台業者的認定標準,唐鳳指將參考國際趨勢,待專法三讀後以子法公告。羅秉成也稱,未來將表列業者名單,目前預料TikTok、Facebook、Google都在標準範圍。

就外界關注TikTok未來是否也能設立法律代表人,羅秉成表示,TikTok總公司位於新加坡,未來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條件,例如股權結構是否符合中資投資或外資投資規定,如何取得許可等,待事實明確釐清後,法律條件完備,才可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