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城巴車長為上廁所遲開車被炒? 司機乘客互相拍片指摘

撰文:俞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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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流傳兩段巴士上乘客與司機爭執的短片,引起不少網民熱議。事件發生於4月8日晚上約9時50分,地點在屯門碼頭巴士總站,一部原定於9時45分開出的城巴B3巴士,由於巴士司機需要去洗手間,所以延至50分尚未開出,引起一名乘客不滿,高聲指摘司機故意拖延,指摘司機「我話你點解咁遲,你就話你有生理需要,搞笑你都」,更叫司機「唔好帶口罩」。司機聞言離開駕駛室與乘客理論爭執,「點樣叫慢,點樣叫快?」、「郁我囉」,最後更指乘客不滿可以向公司投訴,並留下自己的員工編號和公司聯絡電話。

網民在Facebook熱烈討論。(Facebook專頁截圖)

爭執過程中司機及乘客都有拍片,今日兩段短片同時在網上快速流傳,網民大都認為乘客小題大做,批評他「搞到人無份工都好無品」、「你幾分鐘千萬上落呀??幾分鐘影響你人生呀??」。更有不少網民起底片中乘客,將他的個人資料散播網上。

面對網民批評,片中乘客則回應:「我只系(係)投訴!有無份工系(係)佢公司決定,比(俾)你地(哋)都會投訴,我都系(係)正常問個問題,相信你地(哋)系(係)我都會問同一個問題。」

其他司機:乘客先開火 司機有前科

《香港01》記者到屯門碼頭巴士總站訪問巴士司機們對此事的意見。有九巴司機表示自已看過短片,對該名司機有少許印象,又指猜不到事情最後會鬧得這麼大。有兩名城巴司機表示認識該名司機,都指該名司機脾氣比較暴燥。其中一名司機指指面對乘客的指責和留難,大部分司機都會隱忍敷衍了事,但該名司機會和乘客理論。另一名司機更表示聽聞該司機有時會詐病取假。兩名司機都指正常遇到這些投訴,肇事司機未必會受到如此重罰,相信今次重罰可能與該司機以往的行為有關。

有一名司機聲稱目擊事發經過。他指當時他在屯門碼頭總站內,見到巴士內一名乘客先指罵司機,然後司機不忿回擊。他表示據聞該名乘客到達深圳灣站後將片段展示給站長及警員,更表示自己認識律師,一定會追究。另一方面,聽聞肇事司機已經向勞工處求助,追討相關補償。

區先生收到的解僱信在網上流傳,內容指他「嚴重行為失當」,於是決定「即時解僱」,並不會作出代通知金及其他補償。(Facebook專頁截圖)

有網民上載了城巴解僱司機的事件調查通知書,指司機由於「不必要地離開駕駛位與乘客爭吵,並說出不當言詞及不斷作出挑釁性舉動,構成嚴重行為失當」,所以「即時解僱而不給予代通知金及任何解僱補償」。

工黨秘書長譚駿賢認為,城巴今次即時解僱司機並不給予補償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處罰。他指今次城巴是引用勞工法例第9條—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下稱第9條)將司機解僱,而在過往的案例中,法官曾指第9條等同刑事法的死刑,必須有非常嚴重的理由才能執行。問題是法例對於僱主需要提供什麼理由沒有明確的要求。今次事件中司機未非明顯地犯下第9條提到的幾項要求,所以城巴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司機嚴重行為失當,並且考慮以下幾點:乘客有否挑釁司機?如何挑釁?公司規章對司機去洗手間的規定是什麼?司機是否有明顯的肢體行為及粗言穢言?譚認為,若然司機不服,應將案件呈上勞資審裁處,由法官判決。

《01百科》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僱主在以下情況可以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1. 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3.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4. 慣常疏忽職責;或

5.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此外,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終止其僱傭合約。

當日發生爭執巴士站。(余睿菁攝)
市民就事件在網上的留言。(Facebook專頁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