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去年近1500宗過勞死索償個案 本港仍未定義過勞

撰文:何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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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並非香港獨有現象,鄰近的日本及台灣打工仔同樣受長工時折磨。日本厚生勞動省公布,截至3月底,上年度因過勞死索償補償有1456宗個案,創下歷年新高。而一海之隔的台灣,去年因職業病而獲發勞保有836人,當中因職業病而造成死亡的病大多是「腦心血管疾病」(過勞死),計有26人。

本港無就「過勞」制定定義,勞工保障落後於日本及台灣。

每周超時工作逾40小時即屬過勞

日、台均把「過勞死」納入工傷賠償範圍,日本「過勞死」工時定義為,員工每周超時工作逾40小時即屬「過勞」,2012年,日本鐵路公司員工自殺死亡,惟在自殺前一個月,該員工加班時數達到162小時,其家屬認為長工時導致其患上抑鬱,終獲賠償。

台灣過勞死工時定義,則是發病前1至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達37小時,勞委會更修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指引」,擬進一步縮短過勞工時定義,未來勞資雙方就長工時爭拗時,僱主更有反證責任。

反觀本港,卻一直未為「過勞」下定義。《香港01》記者就工作過勞、長工時致病和工業意外的數字,向勞工處查詢,勞工處回覆指未有存備相關數字,亦無工作期間猝死數字。處方只重申《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僱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或死亡,其僱主須根據該條例負起補償責任。

駐港員工家屬返日成功索償

不過,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卻指出,每年他接觸約10多宗懷疑因過勞身亡的個案,惟本港無就過勞制定定義,勞工保障落後,即使過勞受傷甚至死亡,亦難以舉證與工作有關,「在工作期間中風,香港很多時會當是由於自身疾病,相反日本及台灣會把該病納入過勞(範圍),因長時間工作而發病者,較易追討」。

陳錦康又引述,年前有日資公司派駐一位20多歲的員工來港,經常往返中港兩地,長時間工作,突然於廠房內中風,送院施救後不治。由於該日籍男子在港工作,其家屬考慮在港索償,諮詢法律意見後,卻發現在港難以成功,最終返回日本,並成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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