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與警反黑工拘16人 10被捕黑工中3人持假身份證

撰文:梁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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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於4月29日、30日及5月2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以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

入境處聯同警方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16人。(入境處提供)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22個目標地點,包括按摩店、裝修中單位、住宅單位及餐廳,共拘捕3男4女(28至64歲)懷疑非法勞工,當中兩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兩名女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另有一名48歲男子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2男1女(34至44歲)則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

至於在「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東區共搜查16個目標地點,拘捕1男2女(36至50歲)懷疑非法勞工,被捕男子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1男1女(45及49歲)僱主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

入境處指出,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同時,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另外,任何人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