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衞生署警方巡查油尖旺藥店 拘3人涉售賣未經註冊藥物中藥

撰文:韋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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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1日)起是內地勞動節黃金周假期,預料大批旅客訪港,為加強保障消費者和旅客權益,衞生署與警方昨日(29日)在油尖旺區展開聯合行動,突擊搜查兩間以「藥坊」為名的零售店舖,檢獲9款懷疑未經註冊的含毒藥藥製品及1種需持牌才可售賣的中藥。行動中警方拘捕3名男子。衞生署提醒市民及遊客,購買藥物時應光顧持牌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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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昨日突擊搜查兩間分別位於尖沙咀及旺角,以「藥坊」為店名的零售店舖,行動中檢獲9款懷疑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第1部毒藥,及一種《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下的附表2中藥材,店舖並未持有所需牌照。

警方共拘捕3名男子,年齡介乎29至33歲,分別涉嫌非法管有上述「第1部毒藥」及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以及非法管有和售賣中醫藥「附表2中藥材」。衞生署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衞生署過去一個月,加強對旅遊區內持牌列載毒藥銷售商及中藥材零售商的巡查,並提醒有關持牌人士遵守相關法例的要求。為防止藥商不當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早前通過並公布,針對非「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即藥房)的藥物零售商牌照(即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申請,其處所均不得使用或展示「藥坊」名銜。

根據《藥劑》條例,所有藥劑製品均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方可合法於市面售賣。非法管有或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無牌管有或銷售藥劑規例(第138A章)內第1部毒藥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任何人士欲經營《中醫藥》條例附表1內指明的毒性中藥材及附表2內指明的香港常用中藥材的零售業務,必須向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申領有關牌照。無牌零售及為零售而管有附表1或附表2中藥材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同樣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一直透過宣傳及教育,提醒市民及遊客購買藥物時應光顧持牌藥商。有關藥物牌照商的名單,應瀏覽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的網站,而有關持牌中藥商名單,可瀏覽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