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禁拍‧千奇法趣】公園圖書館七大可笑規例

撰文:袁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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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城市、禁拍之都,禁、禁、禁,禁止背後,有何依據呢?除了保安、CCTV等空間規管,依據的法例不單過時,識得笑仲可以是個笑位。盤點七大可笑的管制法律,公園和圖書館,原來有很多犯法的機會,小心!

1. 「又不是八十年代」禁拍攝 No 只禁菲林曝光 

「除非獲得圖書館長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圖書館內將任何菲林曝光。」——《圖書館規例》

 

條例定於七十年代,非常老舊,當年攝影機還必需用菲林,今時今日,菲林變成少數人玩意。下次在圖書館遇上屏山圖書館般的禁拍?問問職員是否禁用菲林啦!

(圖:Wikimedia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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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狼來了將一顆痴心吃掉了」(楊千嬅tone),原來公園禁放羊,「羊來了將一堆保安引來了」

(圖:Wikimedia Commons,Andy Stephenson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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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躺在草地,享受藍天……原來是妄想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遊樂場地內下述各處步行、奔跑、站立、坐下或躺臥——(a)有告示展示為不准踐踏的草地、草皮或其他地方。」——《遊樂場地規例》

(圖:Wikimedia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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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禁唱首靚歌 「毫無代價唱最幸福的歌」? 小心,法律代價

公園彈結他唱唱歌,總不會禁止吧?但此條文列明,除非得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書面准許,否則不可在遊樂場地內唱歌、演奏樂器及操作可發聲器具,如唱機或無線電器。

 

「除非署長已以書面准許操作或彈奏某種樂器,或利用某種樂器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對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在遊樂場地內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或無線電器具),或利用該等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遊樂場地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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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靠衣裝,入公園要化妝,記得衣着「恰當」,何謂「恰當」?問問保安。

「身上有蚤蟲或骯髒的人,不得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遊樂場地內。」——《遊樂場地規例》

「當任何人在遊樂場地內時,不得作出擾亂秩序及不雅的行為,而衣著方面則須恰當。」——《遊樂場地規例》

(圖:Flickr,mark O\'Rourke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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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喜歡這首歌,卻不可重播?

「在聆聽區或觀看區內,除非獲得圖書館長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聆聽多於一張唱片或一首樂曲,或重複聆聽任何唱片或樂曲。」——《圖書館規例》

 

難道播歌清單,也要得到館長批准?此條文列明,如未獲得圖書館長准許,不可在圖書館聆聽區或觀看區內聽多於一張唱片或一首樂曲,或重複聆聽任何唱片或樂曲。不過,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解釋條文為避免公眾人士重複聽某一隻唱片或某一首樂曲,或是一次過霸佔太多唱片,剝奪別人欣賞的機會。過時的條文,想不到現時已發明mp3,電話也可聽首歌,一人聽二首歌,不再霸佔公共資源。

(圖:Flickr,Sascha Kohlmann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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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園可以收入場費?

「每名公眾人士在進入任何遊樂場地時,須繳付本條例第124K條所釐定的適當費用。」——《遊樂場地規例》

 

條文列明,公園管理人員在財政司司長批准下,有權制定公眾人士進入公園或使用公園設施如網球場、足球場等的收費。

(圖:Flickr,Henrik Sandklef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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