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車長與乘客口角互拍後被炒 勞審官指處罰太嚴苛 車長勝訴
在城巴工作滿17年的車長區達民,今年4月因去廁所,而遲了數分鐘開車,遭乘客指罵,二人互拍口角片段並上傳到網上,乘客在事後向城巴投訴,城巴遂以車長「嚴重行為失當」為由將他解僱,更不獲發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等。車長其後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約6萬港元,案件今(26日)在勞資審裁署裁決,審裁官判陳炳宙指車長當時離開坐位而非離開車箱,即使車長有,也只應扣獎金等懲罰或津貼,認為城巴解僱無理,也實在太嚴苛,故裁定車長勝訴。
申索人區達民在得知判決後十分高興,感謝法官還他一個公道,又表示希望今次案件令相關的巴士公司汲取教訓,日後不要在未調查清楚事件就解僱員工。
審裁官陳炳宙表示,本案的關鍵是在被告城巴有限公司,和申索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他指城巴經理鄭先生在一開始指會調查整件事,但後來卻沒有,亦從沒考慮過申索人在任職17年間未有被投訴過,完全不理解對方因何事而如此激動,只是用既定立場「顧客永遠是對的」來質疑申索人;加上鄭先生在盤問過程中迴避某些問題,陳官認為其證供只有部分是可信,相反申索人區達民對自己不禮貌對待乘客直認不諱、沒有隱瞞,因此相信其證供是可信的。
官認為肇事乘客容忍度低 為人不合理
陳官又提到,鄭先生的邏輯思維雜亂無章,錯誤理解法律條文,陳官指法例並無定明司機離開駕駛座位屬違法,應是駕駛時離開巴士、或因疏忽導致交通意外才屬違法,但鄭先生竟認為申索人離開駕駛座位比導致交通意外嚴重,明顯是邏輯出現錯誤;而且根據員工手冊,不禮貌對待乘客的罰則亦只是扣減津貼,用暴力對待乘客始需即時解僱,可見鄭先生對申索人的處罰是對員工手冊的規定置之不理。
陳官又認為影片中的乘客對申索人指罵太苛刻,更說:「一個正常乘客等3至5分鐘是正常,但該名乘客連少少都忍受不了,可見他對其他人都是不合理。」
事件未對城巴造成經濟損失
陳官指,雖然乘客的表現不代表申索人當日的行為正當,但事件對城巴沒有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被告在事件後並無足夠理由解僱對方,亦無給予其最後機會;在綜合分析後認為,被告公司處罰和申索人的行為不成正比,以及被告一方對法例一知半解,故判申索人勝訴,城巴需支付其代通知金和長期服務金,同時亦要支付相關的利息。
車長如廁遲3分鐘開車令男乘客不滿
事發於今年4月8日,車長區達民(57歲)因如廁遲了3分鐘開車,被一名男乘客投訴,兩人吵架並用手機互拍,乘客影片最後被放上互聯網,事件更成城中熱話,城巴以區嚴重行為失當把他解僱,並因而不向他發長期服務金等6萬元,區認為城巴做法不公,因而告上勞資審裁署並向城巴討回款項。
城巴代表在聆訊時指,區當時不必要地離開司機位,令車無人看管,認為他嚴重失職,雖然被指沒有向區查究與乘客衝突的詳情,但城巴一名經理回應指:「顧客永遠是對的」。
區曾供稱當日遭乘客窮追猛打,說「屙尿大晒呀」、「咁晦氣不如唔好做囉」等侮辱性字句,他不甘受辱,才拿着手機去理論。又指他因為患有腎結石,不能忍尿,而車站附近又無廁所,才令他遲了回到車上。
城巴發言人回覆《香港01》查詢稱,會研究判詞,未提到日後會否上訴。
案件編號:LBTC16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