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闖火海救妻兒致殘 保險以「自致傷害」拒賠 法院判賠58萬元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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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年初一,內地男子楊某家中失火,為救妻兒的他不顧旁人阻攔,衝入火場救人,導致全身多處燒傷,保險公司卻認為其是免責條款中的「自致傷害」拒絕賠付。楊某之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5月7日,中國法院網披露此宗保險糾紛案,湖北省恩施州中院二審決定維持咸豐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需向楊某賠付58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中國法院網披露,2023年1月22日凌晨,大年初一,在鄰居家聚會的楊某得知家中木屋失火,楊某母親、妻子、兒子均被困,楊某趕回家後不顧他人阻止衝入火海救人,導致全身多處燒傷,傷殘程度二級。

楊某所在公司曾為其購買意外險和健康險,但保險公司認為,楊某屬於所購保險免責條款中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拒不賠付。

為此,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津貼,共計58萬餘元。

一審期間,雙方圍繞楊某火中救人是否屬自致傷害或自殺行為進行辯論。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內容未作出明確釋義,也未提交證據證實楊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傷不屬於意外傷害,且是其自致傷害或自殺導致受傷的情形。

同時,保險公司抗辯楊某擅自衝入火海救助自己母親和妻兒的行為,是其自致傷害或自殺而拒賠,與民事活動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誠信、友善價值準則相違背,故其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支持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向楊某賠付58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訴。恩施州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撲火救親人應該是每一個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規定的需要盡到的救助義務,不能簡單定義是自致傷害或自殺行為,法律不應是冰冷的,而是有溫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