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放蛇召 「白牌車」 上水往深圳索價$750至$900 兩內地男被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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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人員,今日(28日)於區內打擊非法駕駛私家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俗稱「白牌車」)。警員早前透過網上平台,分別以約750元及900元車資預約兩輛私家車,並派員喬裝乘客由上水前往深圳。兩名內地男司機涉三宗罪被捕,警方已扣查有關車輛。

警方以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使用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及「違反逗留條件」,拘捕38歲姓劉及38歲姓王內地男司機,他們正被扣查。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涉案車輛沒有運輸署發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涉嫌違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已將有關車輛扣查作進一步檢驗。

警方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有關「車輛使用的限制」的條文,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次干犯則可處罰2.5萬元及監禁12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6個月至12個月。車輛將被扣押直至有關吊銷期屆滿為止。

此外,非法出租或載客取酬的車輛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會引致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能失去應有的保障,市民切勿租用有關車輛。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有效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至3年不等。